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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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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误食药品包装,医院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2023-05-31

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便于服用携带,大多数药品外面都有一层硬质金属包装。采用这一材料是因为铝箔纸分子密度较大,能够隔绝水份、光线,密封性好。

虽然包装材料本身无腐蚀性、毒性较小,但依然是不能服食的,不小心误食将会对身体造成损害!


【案件回顾】


吞下带硬包装的药片

李先生因为水肿、多尿,就到某三甲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局限性硬皮病”。经过治疗以后,李先生的症状逐渐好转。3月6日,医院为李先生开具了出院通知书,当日值班的护士为李先生发放了盛在一小盆内的9粒药(其中3粒药有硬包装)。李先生在服药后不久,就出现了呕吐、咳嗽、呼吸急促的情况。

当晚李先生回家以后,咳嗽的症状还是没有缓解;于是次日凌晨李先生返回医院病房。3月11日,李先生因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

经调查了解,原来当天值班护士为李先生发放的药里面,其中3粒带有“硬包装”的药被李先生连包装吞服。

李先生的家人一时接受不了这样的死亡结果,于是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


这场意外,到底是谁的错,医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患方认为:值班护士在为病人发药的时候,没有将带有硬包装外壳的3粒药剥掉,也没有看着病人服药,就自行离去,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患者的死亡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表示:

1.院方已经为李先生开了《出院通知书》,在未办理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值班护士给李先生发放需要服用的9粒药,是应尽的义务,但是护士并没有将3粒带硬包装的药剥掉的义务。

2.李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药时还有爱人在场陪伴,医院已尽到查对义务,是没有过错的。

3.李先生的呕吐是自身疾病所造成的,其死亡和误服3粒带有硬包装的药,没有因果关系。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综合各方意见,结合相关证据,判决对患方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先生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件经过,认定医院已尽到诊疗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医院自愿补偿李先生家人10 000元人民币,该行为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对于患方的其他讼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小知识】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已尽到职业上的谨慎义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护理人员已做到“三查七对一注意”,药物发放无误;其次,对于患者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属于危急重症、因病意识模糊等紧急情况,医护人员对药品包装无去除义务。

二、患者误服了带硬包装的药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因本案未做尸检或相应的司法鉴定,无法认定患者的误食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问题。同时,药品包装是患者自行服下,不存在其他外因误导,即使误服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据此认定该医疗机构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不支持患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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