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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
更新时间:2023-05-29

医疗损害纠纷中,如果患者仅仅受到伤害、残疾,大家都知道,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是患者本人。但是,如果患者死亡的,就不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谁能请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呢?

司法实践中,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时的近亲属、患者的被扶养人、参与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均可以作为原告,提出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对此,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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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前《民法通则》已经失效,可参考《民法典》的有关法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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