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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欠薪,谁是被告
更新时间:2023-05-29

挂靠行为虽为法律明确禁止,但实践中挂靠现象非常普遍。如果挂靠单位存在拖欠薪资,劳动者如何处理?

一、对于拖欠薪资问题处理的途径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劳察机构投诉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一)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相关法律依据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挂靠单位很容易陷入因挂靠行为而引起的各类纠纷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针对挂靠人欠薪问题,一般属于不真正连带关系,即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系雇佣关系中的雇佣人,其本应因雇佣关系而负担清偿工资的义务,故挂靠人亦系清偿工资的最终责任人,被挂靠人系基于其与挂靠人之间的共同过错行为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系中间责任人,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关于挂靠单位欠薪的问题,劳动者应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在确定好责任承担主体后积极主张权益。对企业来说应做好风险把控,如:降低挂靠人员比例,将挂靠项目纳入自管项目进行规范和管理,将项目关键人员纳为本企业员工,规范施工现场不合规的劳务分包行为,寻求主管政府机关对相关项目的合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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