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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双务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问题
更新时间:2023-05-27

在一些合同中,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会对付款条款作一些特别约定,即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合同一方对合同另一方的付款须以合同外第三方付款对合同一方付款为前提条件。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就某建设项目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某工程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具体内容。在付款方式条款中虽约定付款期限,但同时又约定特别条款:某建筑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某工程公司劳务款前提条件为某建筑公司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款项。当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某工程公司劳务款,某工程公司应充分体谅某建筑公司”。

庭审中,双均认可某工程公司已完成劳务工程,涉案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完毕。但某建筑公司以尚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该部分工程款,双方间特别付款条件为辩由,认为双方间付款条件尚未成立,双方均应按照上述条款履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间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某建筑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遂判决支付劳务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审后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间背靠背付款条款为什么没有被法院支持?现实中,合同双方通常并非处于平等地位,总有一方利用己方的优势或强势地位,在合同设置利己方条款,就例如本案中付款条款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己方向另一方付款须以己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相应款项时为前提条件。此种条款的设置,看似是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下自愿达成,但也有些是为恶意达到迟延甚至规避付款责任而恶意设置。从法理上来讲,上述条款的设定有悖于合同的相对性、独立性原则。实践中,弱势一方实际上难以得知另一方是否积极履行了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且大概率有以此条款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情形存在,达到无偿占用相应款项目的。除上述情形外,该条款也使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同时,该条款对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守约方也明显有失公平。故上述条款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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