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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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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23-05-07

大家日常所见的肯德基、麦当劳、华联超市、全聚德等在法律上都属于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其中涉及到餐饮、零售、教育培训、美容服务、汽车维修、娱乐、家装服务等众多行业。以特许经营合同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在法律都属知识产权类项下具体纠纷案由。今天张律师就此法律问题简述如下,以期能为有创业意向的投资人提供有益参考,帮助大家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知识,共同维护好诚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竞争秩序。

特许经营词语属于舶来品,我国商务部曾于2004年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后废止)加以规范,后来国务院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补充的基础上使之不断完善,该管理条例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为现行的对特许经营活动主要监管法规。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商业运营模式,由此产生的纠纷即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简而言之,特许经营主要特征为:特许人将注册拥有的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商业技术方法等经营资源允许受许人使用,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向特许人支付一定费用。在上述法律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商业活动。为规范此类商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也为保护被特许人合法权益,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作出以下方面规定: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通常所说的具备“两店一年”;2、特许人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被特许人未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做出错误投资决策;3、特许人备案制度,对其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4、规范了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要求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及明确的合同内容,赋予了投资人“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即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拥有单方任意解除合同权。因此,被特许人可以通过查询或问询特许人是否具备上述资格条件,来判断所要加盟的项目是否依法备案及投资前景。

近年来,本律师承办了百余起此类纠纷,梳理发现此类纠纷多为各种因素促使下冲动投资,签订合同后经冷静思考或与合伙人(家人)商议后决定退出投资,或在个别不良商家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诱导下签约,在前期准备履行合同阶段发现上当受骗想要退回合同款,上述情形只要是投资人未实际使用对方特许经营资源(未实际开店营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权时都可以要求对方退费退款;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是已实际开店经营,但在实际经营过程因各种原因致使原本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欲退款退费,此种情形就比较复杂,需对个案具体详细分析而定,如果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下,投资人仍可要求对方退费退款。近段时间来,特许经营复合合同、无名合同不断出现,诸如“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使用合同”、“***商户合作协议”等依托互联网经营的伪装性更强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不断出现,招式愈加复杂,花样不断翻新,经营模式也逐渐从单一公司授权转变为多个关联公司组合授权的转变,合同履行情况更加多样复杂,维权难度不断增加。文章末尾,张律师再次提醒有创业加盟项目等投资意向的各位朋友投资切记:看不懂的不投,想不明白的不投,投资中多一点冷静和谨慎,少一点冲动和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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