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被纳入民法典,使得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属性更加明确,同时也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民法典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系统性、全局性、决定性的作用。
审判实践中,裁判者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意识,正确理解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囿于知识产权的专门制度,习惯性地在知识产权体系内寻求问题的解决,而忽视知识产权的民法体系归属和基本理论,更不得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作出与民法典基本规定相悖的判定。当下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主要是基于民事法律体系和审判体制下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处理,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转变要求裁判者有更全面、更体系化的审判思维,以民事司法的眼光解决知识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