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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资格
沈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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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一般来说需要符合:

一、投保人要有提出要约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合法成立的法人来说,都具有缔结保险合同的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两种是不具备签约能力的,他们提出的承保要求不能成为有效的要约,即使保险公司同意承包,保险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这些人如果有保险需要可以由其监护人为其投保,监护人可以作为投保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最早起源于赌博,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在为保险标的投保后,促使其发生保险事故获得保险金,规定了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比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需要有法定的亲属关系、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保险标的的所有者、抵押权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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