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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教你认识融资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23-05-15

上海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合同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的交易方式,将融资与融物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我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针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也于2020年5月26日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可

以说我国对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层面规定较为详尽。


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有四种,包括直接租赁模式、售后回租模式、转租模式和杠杆租赁模式,其中以直接租赁模式在实践中最为普遍。《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阐明了直接租赁模式的含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以上条文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或许有些难以理解,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宇龙律师便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及其与普通租赁合同的不同方面来阐述,方便大家认识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并不当然像普通租赁合同一样,默认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其归属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践中,承租人有留购、退租或者续租三种选择,大多数承租人选择留购,支付相当于租赁物残值的货款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2、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常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卖方普遍是承租人自己选定的,故出租人不承担以上责任和义务,除非确定租赁物时需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受到出租人的干预。

3、一般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并未受限,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是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融资租赁公司,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4、一般租赁合同只涉及到租赁这一法律关系,但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共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可以说,融资是目的,融物是手段。

5、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多是固定的按月/季度/年收取的金额,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转让资产使用权的补偿款,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且相较于租赁物的价值是很低的。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主要包含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两个部分。

6、一般租赁合同如果中途承租人解约,最大可能是押金不退,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及利用设备所产生的效益商定,故融资租赁合同在没有正当、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可中途解约,其约定的违约责任也通常比一般租赁合同更重。


文案:丁金金

编辑:曹 凯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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