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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过失犯罪一定会被开除吗?
更新时间:2023-04-23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一、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
三、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 以开除为原则,不开除为例外。只有具备“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条件,才可以不予开除。要综合考量,做好区域和系统的平衡,对本地区或系统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从警示角度考虑,保留公职更应从严控制。

四、必须严格落实报批程序要求。关于《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中的“上一级机关”,宜区别把握:

(1)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上一级党组织包括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由相关监察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以同级党委名义书面报上一级监委审批。

(2)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拟作出撤职处分的,“上一级机关”包括任免机关、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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