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达以及手机的普及,诈骗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谁能想到接个“熟人”的电话,发个短信就能被诈骗了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手机口”诈骗是一种利用短信或电话进行欺诈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常会冒充银行、快递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发送虚假的短信或者电话,以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资金。这种诈骗手段的特点是,犯罪分子通常会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使得受害人的手机显示屏上出现一个与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类似的名称,从而让受害人误以为是真实单位的短信或者电话。常见的“手机口”诈骗手段包括:1.冒充银行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转账。2.冒充公安机关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身份证信息或者转账。3.冒充快递公司发送短信或者电话,要求受害人提供收货人信息或者转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