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 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电话 。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柒佰捌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贰角(7877771.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将其开发的邵阳市某某世家二期7#、8#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建,2021年12月21日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具体确认内容如下:欠条 根据2019年4月4日湖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结论,我公司开发的邵阳市某某世家二期7#、8#栋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7395853.32元(未含税),加配套费119691元,共计应付工程款57515544.32元。已付工程款48350000元,扣除税金57515544.32元×2.239%=1287773.04元,尚欠夏某某工程款人民币柒佰捌拾柒万柒仟柒佰柒拾壹元贰角整属实。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欠款一次性支付给夏某某。(夏某某身份证号:) 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2021年12月21日(具体详见证据《欠条》)。
现在已超过2022年10月31日,但被告并没有履行其上述书面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欠款一次性支付给夏某某。故夏某某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索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