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梵,男,年 月 日出生,现年8岁,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系张某梵母亲):岳某艳,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镇 村 组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
案由:身体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83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7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8353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0月4日,原告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家巷某某粉面馆玩耍时,撞到某某粉面馆门前的空调外机上面覆盖的不锈钢板上(详见空调外机照片),致原告左耳受伤,受伤后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到双清区东风路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空调在公共场所,有法定义务确保公共安全,由于被告安装的空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的受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予赔偿;原告现迫不得已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