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扣留只是交警队依法对违规车辆暂时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存在被没收的情形,交警队对被扣留车辆只负有保管的责任,不享有其他权利,所以扣留车辆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亦不存在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后果,车辆所有权仍属于自己,而盗窃自己被交警扣下的车这一行为扰乱的是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
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秘密窃取手段将车辆盗走,但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未造成交警队经济损失。主观方面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我们只是想取回被交警大队扣留的车辆,事后也未向交警队进行索赔,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何为公私财物,通说认为公私财物一般具有四个特征:1、能够被人们控制和占有;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3、能够被移动;4、他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