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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双方复婚后未就房屋所有权重新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23-04-11

导读:夫妻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后男方在离婚期间用此房屋作抵押,向第三人借款十万。后两夫妻又复婚了,但是并没有对这套房子约定属于谁。到还款时男方声称其向第三人借的钱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房贷由该方负责偿还。虽然后来夫妻两人复婚,但是却没有对涉案房屋约定所属。所以男方所借贷款由男方自己还。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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