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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彧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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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告知书及关于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11

离婚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是合法夫妻;

2、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3、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户口为大连市所辖范围内的;

5、当事人必须同时到本市所属的任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是合法,清晰,规范、有效;

7、当事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军人须持军人证件和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在无法出示户口簿的情况下,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需到派出所进行变更加盖户籍校对章;

2、本人身份证丢失或者损毁,需办理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遗失,需本人前往档案馆查阅结婚登记的档案资料;

4、自愿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原因、财产分配、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抚养费及抚养期、房产(写明详细地址)归属权、承租使用、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

5、双方当事人近期(半年内)免冠半身2寸单人照各2张;

三、离婚登记冷静期三十天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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