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最高院观点:
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
法条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官释法: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是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