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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法律专题-礼尚往来与商业贿赂(二)
更新时间:2023-03-31

今天,我们继续聊一聊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

我们经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其实商业贿赂也是一样,有人行贿,才有人受贿。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往往并存,但是有一种常见情形只构成受贿犯罪,不构成行贿犯罪。那就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在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开工前,需要先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展施工工作。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员工,同时也是某商场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开工前,王某在申办施工许可的过程中,多次遭到当地住建局的刁难。王某前前后后一共递交了3次材料,但每次都被告知申报材料不合格,需要补充修改后重新申报。第3次被拒后,通达人情世故的王某察觉到了其中的端倪。很快,王某探听到申报材料原来卡在了建筑管理科科长郑某这一关。

经人引荐,王某亲自拜访了郑科长。一阵寒暄过后,郑科长直奔主题,告诉王某,施工许可批复没啥问题,钉钉子马上办。同时,郑科长把他开工程公司的亲弟弟小郑介绍给王某,声称小郑的公司常年从事土方业务,无论资金实力还是业务能力都十分出众,是项目土方业务的不二人选。王某心领神会,并当即表示,项目的全部土方业务交给小郑公司来做,价格按郑科长的意思办。为了尽快取得施工许可,避免工程逾期,破于无奈,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与小郑的工程公司签署了一份土方工程合同,价格超出市场价一倍还不止。合同付款后不久,王某便顺利取得了项目施工许可证。

本案中,郑科长手中权力相要挟,以其亲属的工程公司为通道,向王某所在建筑公司索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建筑公司、王某在整个利益输送过程中,并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取得施工许可证这种正当权利为目的,不应以行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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