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晓鹏律师
江苏-南京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75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09-05-31

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6年1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他人相撞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杨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后,杨某申报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据,认定杨某为非因工负伤。杨某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对非因工负伤的认定予以维持。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

[分歧]

对于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认为杨某为非因工负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现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因无证驾驶而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非因工负伤的认定应当予以维持。其二,认为李某为因工负伤。

[分析]

笔者认为,李某在上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尽管自己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但仍然应当依法认定为因工负伤。

第一,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成为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简单地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原则"(姑且称之为"行为法定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第(二)项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于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里并未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这是针对行为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不是针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法律上显然不是同一概念,"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内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行为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能成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首先,该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外,另行设定了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条件。该规定扩大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实际上是无异于剥夺了受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获得工伤认定享受工作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归于无效。其次,《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而《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予以优先适用。其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前提是该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在上班途中,因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非因工负伤的认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