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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彧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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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指南之程序篇
更新时间:2023-02-24

1.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存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答:无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4.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进行调解?

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5.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

答: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期间多久?

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当事人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之诉的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答: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8.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

答: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离婚冷静期为多久?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答:不能,应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2.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3.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返还已付彩礼的诉讼请求?

答:可以提出相关返还请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4.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答: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15.离婚后发现尚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3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答: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1款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8.能否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答: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2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19.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答: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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