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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彧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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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之劳动者自助维权指南(实体篇)
更新时间:2023-02-24

1.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证明案件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除外):

(1)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3)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收到仲裁裁决书、通知书时间的证据,快递面单或物流信息查询单等。


2.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亦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


2.1确认劳动关系: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C. 工作服、出入证、工作证等;

D.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单等;

E. 同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F. 工作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l 举证责任规定:

A. 由劳动者证明入职时间;

B. 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应当提供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

C. 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2.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实际用工起止日期的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可参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材料。

l 举证责任规定:

A.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B.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高管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应就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2.3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2.3.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 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其他书面辞职材料;

B.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证据,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C.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2.3.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

B. 劳动者违法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C.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文件,如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l 举证责任规定:

A.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B.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2.4加班工资:

A. 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加班通知、加班申请单等,证明有无加班事实;

B.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加班工资;

C.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证据。

l 举证责任规定:

A.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B. 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2.5工伤保险待遇:

A. 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的鉴定材料;

B.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C.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清单;

D. 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及受伤后的工资发放情况)等。

l 举证责任规定:

A. 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治疗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劳动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证据。


2.6主张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

A. 对该等待遇有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证明该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具体数额等;

B.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该等劳动报酬。

l 举证责任规定:

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责任限于两年之内。


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机构提交过的全部证据材料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4.举证材料中若包含电子证据:

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截图应当连贯完整,且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出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录音、录像应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并提供录音、录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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