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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彧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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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之劳动者自助维权指南(程序篇)
更新时间:2023-02-24

1.劳动争议纠纷 - 原则上仲裁前置

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劳动争议纠纷 – 管辖法院的确认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劳动报酬追索 -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劳动者系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仲裁事项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7.仲裁裁决不服 - 提起诉讼时限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为终局裁决,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为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会在作出的裁决书中予以明确。


8.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 – 提起诉讼时限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9.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 - 能否再次起诉

不能。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驳回起诉 - 原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1.签收仲裁调解书后反悔,另行起诉 - 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 诉讼请求的表述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以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为限,未经劳动仲裁的事项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诉讼请求应以仲裁裁决支持的事项为限,可表述为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请求表述为“申请撤销XXXX号裁决书”。


1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 - 可否再增加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 当事人的确认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情况下 - 当事人的确认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16.劳动者与非法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 当事人的确认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17.仲裁中遗漏当事人 – 追加确认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18.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 劳动关系确认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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