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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辉律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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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用工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3-02-15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模具厂员工,于2021年入职,担任深孔钻操机工一职,约定工资为6000余元/月,入职后某模具厂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为其投保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李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砸伤右脚。保险公司将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元转入某模具厂账户,某模具厂拒绝配合办理工伤认定及支付保险金。

办案经过:因某模具厂属个体工商户,该地工伤认定窗口不予接受材料,后经律师协调处理,李某工伤成功予以认定。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李某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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