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
一方面从时间性质,依据侵权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债;另一方面,从共同财产性质,夫妻不仅共同享有积极财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样也应共同承担积极财产所产生的相应消极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侵权之债应推定为侵权方个人债务,但若债权人(受害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令夫妻共同受益,或侵权行为所寄生的基础性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则相关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一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属于家庭活动;二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性活动不属于家庭活动,但收益归家庭享有,家庭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