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其中第三款即规定了对于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相应请求,在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经济补偿,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行扣除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