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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说法 2012年06月08日 部分聋哑人以侵财犯罪谋生 检察官:遏制须多管齐下
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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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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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28日傍晚,"老虎"、"前进"等4名聋哑人在徐州市富国街上转悠,伺机作案。看到一辆越野车从身边慢慢驶过,车里只有女司机一个人,副驾座位上有个包,他们决定动手。"前进"骑自行车驶入快车道,远远地拦在越野车前面。女司机被迫放慢速度,"老虎"就骑自行车撞向越野车后轮,然后歪倒在地上。女司机下车查看,"老虎"摸摸车又摆摆手,意思是没事。无论女司机怎么生气,"老虎"都是不停地摆手。见"老虎"是哑巴,女司机决定不理会这事了。可是,"老虎"突然骑自行车跑了,他周围几个骑自行车的人也迅速散去。女司机这才发现,她的包(内有4600元钱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已被他们几人偷走。

  仅2011年三四月间,这伙聋哑人以相同的作案方法,在徐州作案5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8万余元。"老虎"等4人每次作案后,将盗窃所得交给一个叫肖军的聋哑人。但49岁的聋哑人孙金臣才是团伙中的"老大",除留下生活费外,盗窃所得最后都要交给孙金臣。孙金臣通常不用出门,只是策划盗窃和收钱;肖军相当于监工,负责组织盗窃,对成员进行管理、培训;"老虎"等人负责盗窃,实为头目的敛财工具。

  缺少正规教育,部分聋哑人以侵财犯罪谋生

  据泉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该院办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性案件占了89%,主要是在车站、广场、菜市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提包扒窃、砸碎车窗玻璃后盗窃,或是采用"碰瓷"、"佯装被撞"、"拦车乞讨"手段拦截私家车实施敲诈勒索、抢夺、盗窃等犯罪。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相当一部分聋哑人容易犯罪,一是由于生理、家庭等原因的限制,聋哑人很少有机会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大多没有谋生的本领。在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23名涉案聋哑人中,小学文化的占到78%,只有7人在正规聋哑学校学习过,没有一人受过正规的职业技术培训。二是由于和周围正常人群沟通交流不畅,聋哑人逐渐远离亲朋,通过网络寻找朋友,甚至是离开家庭四处流浪。而在网络上,极易受不良分子鼓动而加入犯罪团伙。"前进"是山东省沂南县人,曾因盗窃受过两次刑事处罚。他告诉手语翻译:"我没有钱花,没钱吃饭,就和网上认识的朋友一块偷东西。"在北京服完刑后,"前进"来到了江苏南通,再次因盗窃入狱。

  没有朋友,外出流浪,找不到工作,结伙盗窃,似乎成了一些聋哑人犯罪的固定模式。而且,由于家庭联系不到或是家人远在千里之外不愿到庭,导致法庭教育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不少聋哑人刑满释放不久便重新犯罪,破罐子破摔。聋哑人张群生从17岁开始在外流浪盗窃,6年间他因为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2次、行政拘留1次、刑事处罚1次。今年4月,张群生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泉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另外,在泉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外地人口占到78.26%,流窜作案占81%,他们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作案后不易被查获导致聋哑人对于犯罪心存侥幸。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n精英点评:

  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也使聋哑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加剧社会矛盾。如何才能避免此类案件频繁发生?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泉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免处罚,然而司法实践中的聋哑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有不尽合理之处,所以司法机关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经过专门机构的鉴定,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的处罚,保障依法打击的力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2000多万聋哑人,但为聋哑人提供的生活、工作服务却少之又少。只有极少一部分聋哑人能够获得特殊学校教育的机会,大部分聋哑人往往在聋哑学校上完小学或初中就只能回家待业。预防聋哑人犯罪,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完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逐步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独立体系,为聋哑人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使其远离犯罪。各级残联及民政部门也要拓宽聋哑人就业渠道,开展常态化聋哑人关怀活动,定期举办文娱活动,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重拾自信,矫正不良心态。

  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使聋哑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要加快推进针对聋哑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对聋哑人个人生存和发展进行技能培训、创业指导,使其掌握一技之能。同时要加强法治教育,编写适合聋哑人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提高聋哑人知法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关注聋哑人生存状态,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困难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减少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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