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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说法 2012年06月03日 男子毒驾出现“被追杀”幻觉连撞9辆车
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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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哈尔冰6月2日电 家住哈尔滨市的马毅因吸毒后产生幻觉,一路以摇摆方式驾车躲避追杀的子弹,车辆持续狂奔,相继刮撞9车1人。5月2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同意检察机关指控,马毅因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1年11月28日,从哈尔滨市阿城区哈阿公路途经南岗区主要街道至道里区安发桥,一路上演了许多人只有在影视剧中才能看到惊险的一幕。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凯美瑞轿车先后由一个人驱使,在路上左右摇摆持续狂奔,途中这人不断高喊"赶快报警,有人要杀我",在相继刮撞9车1人后,凯美瑞轿车因严重撞损不能行驶,该人才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被抓获的马毅今年27岁。案前一天,他在阿城老家与女朋友闹了点别扭,心里闷得慌,喝起几瓶啤酒,因睡不着觉,便拿出别人给的一包冰毒,想吸食后麻痹自己。可是因为第一次吸,没有经验,吸后并没有感觉。第二天,他加大了吸食剂量,把剩下的都吸了,过了不久,头脑中产生了幻觉。

在审讯中马毅交待:"好像有人在告诉我说有人要抓我,让我去哈尔滨躲躲,要不然会连累家人。于是我开出家中的宝马车,由阿城出发,向哈尔滨红旗大街方向行驶。在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路口刮撞到一辆出租车的尾部,当时我告诉这个司机,让他赶快报警,后边有人追杀我。然后我就往省公安厅开,觉得那里可能更安全。我加大了油门,为了躲避子弹,我左右摇摆开车。

经审判机关审理查明,为了躲避"追杀、枪击",马毅一路摇摆行驶,在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口刮撞同向正在等信号的出租车后,并没有停下来,他一边往省公安厅方向摇摆车辆行驶以免"被枪击中",一方面寻找警察保护。当车开到中山路省政府的交通岗台跟前,马毅的宝马车撞上交通岗台停下,马毅被赶到的派出所民警控制期间,他边哭边说有人在追杀他。此时幻觉又告诉他省政府门前有人接他,他挣脱民警,突然跑向省政府门前等信号的一辆凯美瑞轿车,对该车司机说"快开车,有人追杀我",该车司机因害怕跳出车外,马毅就自己坐到驾驶位上继续开车,而且仍是摇摆着开,此后相继刮撞一台丰田吉普车、一台捷达车,在民生路口将一行人撞倒,之后他又在安发桥上连续撞到5台机动车,并驶入逆向车道,最后因被驾轿车严重撞损不能行驶,他才下车,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审理查明,马毅驾车沿途高速摇摆行驶过程中,共造成9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被刮撞,经鉴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所撞行人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马毅赔偿被撞车辆车主及受害人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在开庭审理当天,马毅的女友也来到法庭,二人四目相对,没有言语,但是在马毅女友的眼里仍有爱意,马毅的眼里却混杂着更多的悔意。马毅的这次"梦幻之旅"不仅给他的爱情增加不可预测的因素,而且在客观上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这一切又岂都是爱情惹的祸。

n精英点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 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 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 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 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 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 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 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表现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 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 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 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 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作用

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处罚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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