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一、犯罪构成:生产、销售行为+对象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故意+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侵害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属于侵害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