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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更新时间:2023-01-0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构成:生产、销售行为+对象为有毒、有害食品+抽象危险+犯罪故意+已满16周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行为对象:“食品”。应作规范的解释,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烟草和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包括:(1)商店出售的食物和自己制造的食物;(2)加工制作的食物和没有经过加工的食物(打捞的水产品);(3)活着的动物(如活猪);(4)不适合人食用的物品(如工业酒精、工业猪油)。

三、危害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掺入有毒、有害物质。

(1)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

(1)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2)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3)故意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

3、生产、销售地沟油。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面子以销售的。

(2)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于以销售的,分情形处理。经鉴定,如果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品罪;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四、危害结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注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是对立关系;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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