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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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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即解除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3-01-01
原告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即解除买卖合同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某
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某房产中介及该中介法定代表人张某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17日,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某房产中介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江某购买李某某、高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房屋价款73万元。首付款30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应于过户当日汇入某房产中介,并于当日通过某房产中介转给李某某、高某某。某房产中介代李某某、高某某收取江某20000元定金;李某某、高某某应保证产权清晰,且不存在江某未知产权瑕疵。若发生与李某某、高某某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情况,概由李某某、李建伟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江某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告某房产中介交付20000元定金,被告某房产中介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丈夫黄某某向被告某房产中介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某银行账户转账293000元后,原告及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张某共同至烟台XXX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因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集体土地、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取得的鲁XXXX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权证书是发放错误应予收回,涉案房屋无法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张某又将293000元退还给原告。
【原告诉求】:
原告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某房产中介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被告烟台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
二、限被告李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某返还定金20000元,该20000元由被告烟台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代为返还,被告张某对被告烟台某房产中介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1、关于合同解除权,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在房屋买卖双方对交易目的没有另行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目的系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本案涉案房屋项下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因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误而错发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但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被告某房产中介的居间下于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原告解除合同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即2022年1月11日时解除。
3、原告解除合同,被告是否应对双倍返还呢?
原告支付的定金是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合同的解除不能归因于原告及被告李某某、高某某的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仅能支持被告李某某、高某某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房产证发证错误一事已经知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4、房产中介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对中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因该20000元系由被告某房产中介收取,故该20000元应由被告某房产中介代为返还。被告某房产中介系一人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为被告张某,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张某的资产存在混同,故被告张某对被告某房产中介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善意提醒】:
涉及房产买卖,当事人尤其是购房者一定要提前确定房产的实际情况并委托专业的中介公司进行产权调查核实,在买卖过程中更要注重证据的调取。另外,不要贸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而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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