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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分手后是否涉及不当得利?
柳基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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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0年
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分手后是否涉及不当得利?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徐某
被告:刘某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原、被告自2017年至2021年属于同居恋爱关系,双方之间在此期间存在大量的互相转账行为。后双方分手,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2万多元。

【原告诉求】:
原告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771.91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徐某款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柳律师评析】:
一,关于具体数额的认定。法院认定被告刘某自认因足疗、充游戏卡、供车首付、买电子产品等花费的钱170000元是被告向原告要的,其余的租房子、外出、生活用品什么的都是原告自愿的。现在双方恋爱终止后,被告没有合法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170000元,被告应当返还。
二、关于本案案由到底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呢?法院认为,对该170000元款原告所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系不当,但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案裁判结果并无影响。其余款项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用于了共同消费,原告主张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不予支持。
【善意提醒】:
近些年,情侣恋爱分手后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主要集中在婚约财产、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三个案由上。很多情侣之间的转账款项也许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或者特定的款项用途,但是双方分手后有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因保管不善而灭失,因此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诉讼风险。希望能够切实提高证据意识、法律意识,千万不要以为收在自己口袋里的就是自己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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