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认定的转移财产额以被执行标的额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