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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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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的主体范围如何分析?
更新时间:2022-12-20

参与聚众斗殴致一方人员伤亡的另一方所有参与人员是否都要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下面分几种情形予以分析:

1.关于首要分子。(1)对起组织、指挥作用,同时又实施了致人伤亡的首要分子,因组织、指挥聚众斗殴,对可能造成伤亡结果有概括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具体致人伤亡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2)对仅起组织、指挥作用,未实施相关行为的首要分子,一方面,由于其组织、指挥斗殴,对斗殴发生伤亡的结果具有概括的故意,一般应对其概括故意造成伤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论处;另一方面,如斗殴的具体实施者明显超出概括故意的范围,或首要分子有明确阻止致人伤亡行为的,其主观上对发生伤亡结果具有明确的否定,客观上也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不转化定罪。

2.关于其他积极参加者。(1)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主观上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殴斗行为有因果关系,即使能够查清造成伤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也应该将共同加害人转化为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加害行为,但知道本方所实施的动作程度,预见到行为后果,还积极参与的,应该予以转化;对于为具体施害者提供了工具,或者“助威呐喊”“加油鼓劲”“怂恿推动”的行为人,也应适用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相关规定,而不限于必须实施加害行为。综上,即当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发生后,就不应仅在聚众斗殴的框架内评判,而是应在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框架内评判,并适用共犯理论,均共同对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承责,同时根据各共同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地位、作用,裁量刑罚。(2)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直接或间接参与实施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和犯罪行为人,仅是参与斗殴,其行为针对另一方其他参与者的积极参加者,不作为聚众斗殴转化犯处理。(3)在共同打斗过程中,对于本方的某名参与者突然起意实施了致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其他参与人未发现的,不予转化;先与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有一般的斗殴行为,但仅能致轻伤以下后果,之后离开,但其他参与人又实施了足以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的,之前实施一般斗殴行为的人不予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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