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是否是公共场所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地点加重犯的概念
地点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地点实施了基本罪的犯罪行为,具有较基本犯更为严重的危害性,刑法因此而规定了较基本罪更重的独立的法定刑的加重构成犯罪形态。
刑法关于地点加重犯的规定主要有4个法条6个罪名,其中就包括了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规定为猥亵犯罪。
2.对于“公共场所” 和“当众”的认定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对公众开放的地方;“当众”是指当老数人的面。前者是一个具体的地点,后者是一种行为方式,两整现有区别又有联系,当众往往又是在公共场所进行。
3.认定“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需考虑的因素
在实践中,猥亵行为样态各异,“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认定,应维合考虑猥亵的手段、针对的身体部位、持续的时间长短、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对社会风尚的冒犯程度等因素,从而对加重处罚的必要性予以实质性的把握,因此,在适用相关法条审理案件时应秉持谦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