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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花的钱是否可以要回来
更新时间:2022-12-19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基层法院民事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数量占整个民事司法案件的比重日益增大,本文尝试对婚前金钱往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 对“婚前”的界定

一般认为,婚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恋爱阶段和准婚姻阶段。在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大众普遍认为,一旦订婚,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但这种道德上的契约虽然形成心理约束力,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约并无法律强制力,也属于婚前阶段。婚约之前是恋爱阶段,婚约之后可称为准婚姻阶段。

二、金钱来往性质的认定

婚前的金钱来往是借款还是赠与的区分。双方之间的经济来往都会比较频繁,金额击败甚至几万不等,在关系破裂后一般有金钱来往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论。贷关系的成立时要有借条或者转账记录的,仅仅有转账记录是不能证明金钱来往是借款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其他种类的金钱往来一般会被认为是赠与。

三、来往的金钱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金钱的往来能否返还的问题要针对借款和赠与分开讨论。

1. 借款

针对借款是当然可以要求返还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赠与

针对赠与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要先对赠与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划分赠与是一般赠与还是无条件赠与。双方在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及赠与方经济条件的限度内实施的一般财物赠与行为,可以推定为是不附条件的一般赠与。但是,若其中一方单方向另一方赠与大额贵重财物,如果也一概推定为不附条件的一般赠与。则可能助长不劳而获的不良社会风气,有违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对善良风俗亦造成不利影响。此种情况下,除非受赠方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可以推定为赠与方是以将来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作为赠与的条件,即双方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共同生活,赠与方可以解除赠与合同。而对于赠与方解除赠与合同后的赠与物返还问题,则应当考量双方关系、赠与过程、相关因素后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判定。

一般赠与的金钱往来一般不能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的条件一般会被认为是结婚,如果没有订立婚姻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彩礼是属于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赠与,退回彩礼的有特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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