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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认什么罪,认什么罚
更新时间:2022-12-30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认罪、认罚和从宽处理的内涵都有进一步探究的意义。

一、认罪

认罪是承认行为的事实?承认行为的性质?还是承认被指控的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是否影响认罪的认定?

关于认罪的范围,全国性的法律有规定,地方又有具体的规定。(一)法律规定认罪认的是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高法解释》第347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河南具体规定认罪认的是罪行、罪名和自身身份。2022河南高院等实施细则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辩护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具结书上写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迷罪行、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选用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律师作无罪辩护的,也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如2019山东省高院等实施加则第4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影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感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同护的。

二、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河南规定的认罚范围还包括刑罚执行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河南省也规定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但是下面两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认罚”。(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的。(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暗中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三、如何从宽

从宽是不仅是在实体法上有意义,在程序上也有意义。实体法即量刑方面的问题不在此处赘述。程序法上的意义在于适用简化程序和简易审理机制等,加快审理的程序。

但是,关于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新的量刑情节尚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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