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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平律师
重庆
从业10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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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能否抵消工伤保险责任?
更新时间:2022-12-06

案情简介:

唐某于2018年4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公司没有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仅为唐某购买了商业保险。2018年10月15日,唐某在工作时受伤,2019年1月7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审查后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为伤残六级。保险公司向唐某支付伤残赔付款43200元,因唐某该公司未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程序,均支持唐某按工伤六级的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与工伤保险待遇相抵扣,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审理终结。

法律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唐某受伤时系该公司的劳动者,其因工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唐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虽然,该公司为唐某购买了商业保险,但该商业保险仅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该商业保险并不能抵消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裁判要点:

无论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还是职工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都不会影响工伤保险的办理,因为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征缴的社会保险,这种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被视为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因此,商业保险不能抵消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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