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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暖气爆裂致人损伤,法院判决供热公司赔偿
更新时间:2022-11-22

近日,北京朝阳某小区半地下室供暖水泄露致2名刚毕业女大学生死亡事件冲上了热搜。在为2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而扼腕叹息的同时,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也是政府和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

案情介绍:

王阿姨家的房子以前没有暖气,冬天屋里很冷。后来政府组织进行供热改造,王阿姨的房子符合安装暖气的条件。2015年6月25日,王阿姨和A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XX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约定,用热人为王阿姨,供热单位为A公司。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甲方(A公司)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合同签订当天,A公司为王阿姨家补建安装了供热设施。

安装好暖气半年后,XX市进入了冬季供热期。2015年12月23日23时30分许,王阿姨尚在熟睡中,被突如其来的爆裂声惊醒,同时有热水淋到头和脸上。王阿姨不知何故,急忙下床躲避,却被喷溅于地上的积水滑倒,致左臂摔伤。随后王阿姨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王阿姨入院后,其儿子于次日0点23分与当地供热站取得联系,供热站于1点05分至王阿姨家中,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王阿姨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左上臂桡神经损伤。王阿姨在医院住了125天,由其姐姐陪护照顾,支付了医疗费53469.45元(含A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垫付50000元)。出院后,王阿姨又遵医嘱在家休养三个月。

2016年7月18日,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王阿姨伤致左肱骨干骨折并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为15000元。王阿姨支付了鉴定费2500元。

因未与A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阿姨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69.45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元、误工费25166.67元、护理费28662.53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8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00元、财产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公司辩称,王阿姨家片区的供热设施是由A公司委托B公司施工建设的,所以应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暖气爆裂事件不排除管件的质量问题,但也不排除人为造成的管件损坏。如确因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损伤,我方将根据赔偿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作为供热单位和原告供热设施的补建安装单位,在保修期内,有保证原告正常使用该供热设施的义务。原告处的供热设施管件在使用过程中突然脱落,被告没有证据证实系原告自己所为,为此,被告A公司对此存有过错。原告由于供热设施管件爆脱之惊吓和管件脱落后喷水地滑导致滑倒受伤所形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经法院对原告主张的金额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处供热设施系其委托案外人B公司施工建设的,应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抗辩,因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加之,原告与案外人B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为此,被告该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A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阿姨医疗费2909.45元(不含被告垫付的500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元、误工费24266.67元、护理费20666.67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8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近日,北京朝阳某小区半地下室供暖水泄露致2名刚毕业女大学生死亡事件冲上了热搜。在为2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而扼腕叹息的同时,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也是政府和社会需要思考的问题。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要证明责任人有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案中,A公司虽主张可能存在管件质量问题或人为损坏管件等情况,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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