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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常民律师
河北-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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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无效
更新时间:2009-05-25


随着房屋价款的不断潘张,开发商与购房者经常采用恶意串通的方式签订"逃税协议",以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的利益,以降低购房成本,这种"定金协议"也将会被认定是无效的。下面这则案例就是因为签定了协议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2008年9月5日,杨某向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三居室的房楼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开发商向杨某转让房产,相关的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杨某与开发商协商在合同中将房价少写了10万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开发商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的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20000元,开发商出具了收条。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开发商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20000元的定金,但认识故意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此只同意退还20000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协议的目的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是无效的,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20000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宝解密:买卖双方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杨某与开发商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来支付,又将房价少写,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杨某与开发商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当然也就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也应当返还,开发商所收取的20000元定金应当返还给杨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赵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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