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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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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假冒律师执业罪”入刑
更新时间:2012-07-13

浅谈"假冒律师执业罪"入刑

当前,部分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唯利是图,假冒律师办理大量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从中谋取不法利益。更有甚者,以假冒律师为业。

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十分普遍,危害极其严重。我国刑法针对这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尽管《律师法》第13条、55条做了相应的规定,但不足以制止该行为的发生;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假冒律师执业的现象越演越烈。

一、"假冒律师执业罪"入刑的必要性

(一)、假冒律师执业现象广泛存在。

广大农村地区,部分有点文化知识的人,在一些纠纷中,为群众写点法律文书或上访材料,在当地赢得了一定的口碑,从此便奉为名律师。

在外出务工人员中,部分农民工凭借一点点法律常识,在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纠纷中一案成名。

在乡镇甚至是城市,一些无业人员、在职或不在职的国家干部,尤其是离任了的司法人员,长期假冒律师执业。

这些人,由当初的义务帮忙,逐步演化为"职业律师"。这类人员,大量充斥在法律服务市场,在部分地区甚至成了法律服务的主流。

(二)、假冒律师执业行为危害极大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得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需要在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的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律师执业。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假冒律师执业,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广大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律师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为保障。

一个假冒律师,很难保证其服务质量。假冒律师没有正式的执业机构,不受规章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很难保证其规范执业,更不敢期待其规范收费。实践中,一些假冒律师比正规的律师收费高得多。

这些伪律师,为了收费不择手段,大包大揽,一旦事情搞不定,就将责任往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头上推,甚至为躲避当事人而逃之夭夭。

2、损害律师队伍形象。

当前,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比较差,很多群众认为律师职业水平低下,收费不公道,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动摇了群众对律师行业的信心,严重危及到律师行业的发展。

不可否认,部分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缺乏必要的监督与自律,自损形象。

但是,每每听到如此评价,让群众举例为证时,绝大部分均指向了假冒律师。假冒律师,以其低下的法律业务能力,高昂的收费,极端低下的责任心,逐步损害着律师的执业形象。

3、损害广大律师尤其是新律师的合法利益。

很多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群众法制意识淡泊,且对于律师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致使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异常激励。一些律师,尤其是广大新律师,由于缺乏业务保障而无用武之地。

一些假冒律师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取得市场准入的情况下,却大肆扩张,抢占了法律服务市场,严重损害了律师尤其是新律师的合法利益。

4、损害了国家管理制度。

假冒律师,缺乏起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素养;假冒律师,没有正式的执业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缺乏起码的大局观。

在一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假冒律师一旦不能帮助群众实现目的,便怂恿、唆使和煽动群众无礼上访、缠访,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有效管理。

(三)、"假冒律师执业罪"不入刑,不足以抑制和打击假冒律师执业行为。

正如前文所言,我国《律师法》对假冒律师的行为有所规范。但是该规定,对于假冒行为的惩处太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与制止的作用。

同时,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疏于管理或监督,甚至滋长了假冒律师执业行为。

唯有将"假冒律师执业"行为规定为犯罪,方能抑制和打击,方能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意识。

二、怎样入刑

(一)"假冒律师执业罪"的刑法条文表述

假冒律师执业罪,可以表述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冒充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获得较大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构成主体,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而冒充律师从事律师执业的人。仅仅取得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职业资格证,而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律师名义执业的,仍然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段,冒充律师执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获得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对于部分人员冒充律师,无偿从事法律服务或获取少量报酬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犯罪。

获得财物的数量较大、巨大的标准,可以参考当前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应当考虑犯罪者的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

(三)插入条文

假冒律师执业罪,其行为危害的国家的律师准入制度,实质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将该罪归入刑法分则第六章,比较恰当。

同时,假冒律师执业罪,与刑法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极为相似。因此,可以在立法层面上将假冒律师执业行为列入刑法第279条第三款。

将"假冒律师执业罪"入刑,方能确保国家的律师制度,方能确保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方能充分维护广大群众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将"假冒律师执业罪"入刑,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作者:倪明学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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