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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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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辩护工作
更新时间:2019-10-06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辩护工作

倪明学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该办法在北京等十七个省市试行,为期两年。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得到了广大的当事人认可,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往由检察院主导,并由检察院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由当事人和律师配合与认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和改变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有的检察机关不通知当事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而是邀请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见证具结书的签订,当事人一般也不敢轻易拒绝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举结书的签订,往往在几分钟内完成,稍有不慎就无法发挥应有的辩护功能。

在新的刑事制度下,律师如何顺势而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如何在争取当事人得到宽大处理的同时,又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成为摆在广大律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是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仔细阅卷并作阅卷分析,评判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然后,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权威的犯罪构成理论,查阅公开的司法判例,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进行准确判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其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却推行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如果准备做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就应当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向其阐释无罪或者轻罪的理由,释明无罪辩护、轻罪辩护、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后果,充分听取并记录下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听了你的辩护理由,如果认为不能成立或者理由不充分,对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缺乏信心,坚持要认罪认罚,律师应当尊重其本人的选择,毕竟当事人才是诉讼后果的承担者。

通过会见,律师和当事人达成一直意见,对案件做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起草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书,及时提交给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争取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在起诉书中改变案件定性。

在定性的问题上,检察官和律师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如果检察官在量刑上做出重大让步,律师是否还要坚持做无罪辩护应当十分谨慎,并将这一情况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听取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再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二、提出量刑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加大了检察官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力,辩护律师应当转变工作观念,像重视法官一样重视检察官。

部分检察官一贯重视定罪问题,其法律知识和理论储备聚焦于犯罪构成问题上,疏于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不能准确界定犯罪情节,不能准确把握量刑幅度,有时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混为一谈。

部分检察官不注重对《量刑指导意见》和当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研究,不能正确把握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不能坚持正确的量刑原则和量刑步骤,不能科学、规范的把握量刑基准,导致量刑严重失衡。

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读全案证据和法律分析,从而全面评估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判例,向检察官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从而防止检察官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为检察官提出公平合理的量刑意见提供参考。

三、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受各种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重视对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的收集,忽视对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的收集。

如果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当事人可能构成自首、立功的情节,发现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侦查卷里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卷宗里的相关证据严重失实的情况,需要立即向检察官反映,请求检察官留出相应的调查取证时间,以免草率认罪认罚、草率起诉,造成量刑不公甚至冤假错案的发生。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赔偿愿望和条件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检察官汇报,请求其留足时间,争取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方对当事人的谅解。

盗窃、诈骗等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愿意退赃、退赔的,律师也要及时与检察官汇报,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合理的准备时间。如果当事人能退赃、退赔,检察官提出量刑意见时,一般都会酌定从宽。

四、及时与法院衔接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由此看出,认罪认罚案件无论是审查起诉期限还是审判期限都很短,如果律师不及时与法院衔接,可能造成律师缺席庭审的情况。虽然认罪认罚案件,开庭几乎就是走个程序,但是开庭时律师没有到庭,即使之前辩护工作开展得再好,也很难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

为防止这一尴尬情形的发生,律师一定要制定案件流程表,随时跟进案件进度,适时与检察院、法院保持联系,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如果条件允许,律师可以将辩护函件、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提交给检察官,由其起诉时一并交到法院,也可以提前交到刑庭内勤处。

如果律师的案件比较多,极有可能发生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期限极短,当前法院又存在案多人少的严重现象,在开庭时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调整开庭时间。为了避免开庭缺席的情况发生,律师接案时最好约定由两个律师辩护,确保万无一失。

五、开庭前加强与当事人沟通

开庭前,律师应当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给其介绍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程序,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强调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两点:1.认罪认罚的自愿性。2.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一般都能得到极大的宽容。没有可靠的证据和理由证实案件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提醒当事人不要翻供,严格遵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巩固工作效果。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到了开庭的时候却拒不认罪,试图推翻之前的供述。失信于公诉人,结果是事与愿违、南辕北辙,当事人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前功尽弃。

六、转变辩护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借鉴了国外的最新做法与理论成果,通过试行得到了各方的认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应当转变辩护理念,以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1.未雨绸缪。让辩护工作尽量前移,得到了陈瑞华等知名学者的首肯,得到了广大律师的践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所作为,应当在侦查阶段就开始行动,为推进认罪认罚工作做足功课。

2.及时高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绝大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近成为定局,需要在法庭上决一胜负的案件凤毛麟角。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短,需要律师及时跟踪,迅速决策,否则就会与案件失之交臂。

3.以起诉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要以合作性辩护为主,对抗性辩护为辅。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律师要向检察官提供充分、可靠的量刑意见,力争说服检察官采纳。定性错误、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定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立场,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应当与时俱进,转变辩护观念、更新工作手法,探索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规律,以适应工作的新需求,以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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