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并在执行异议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在执行过程中,隐名股东是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同时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法院应对其是否有股东资格进行审查,并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院认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系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其效力并不及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领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即为特殊性规则。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