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叶礼辉律师
全国
从业23年 主任律师
89
好评人数
356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更新时间:2012-07-12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男,生于1977年6月8日,汉族,身份证号:522422197706080416,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双山镇小坝村三组,电话:13272763162,67813955。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住址:重庆市xx区xx大道xx号。电话:x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巡警支队协勤。住址:重庆市xxx区xx镇xxx村3组。电话: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徐xx,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交巡警支队协勤。住址:重庆市xxx区xx镇xxx村3组。电话: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误工费19423.8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01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448.5元,续医费650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1000元。以上合计141522.3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26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分局捉获,并在当日被带到大竹林派出所。11月27-28日,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在看管、审讯原告时,长时间地采取用手掐原告大腿、用钳子敲原告身体、用手电筒照射原告眼睛,不让原告睡觉、用筷子插原告耳朵、鼻子等方式残酷折磨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更为恶劣的是,2010年11月28日,三被告在审讯原告时,使用暴力手段致原告左手骨折。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受之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残酷野蛮的方式折磨原告,其情节极为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应该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该从重处罚。原告遭受摧残,在物质上亦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误工费19423.8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01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448.5元,续医费650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1000元。

综上,三被告所犯暴行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犯刑讯逼供罪;且其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害,应予以赔偿。

此致

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叶礼辉律师
您可以咨询叶礼辉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568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