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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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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0-18

  一、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约定解除权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是:

  1.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为:

  1.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2.该合同根据其性质是可以附条件解除的;

  3.该条件是可以在将来实现,具有发生可能性。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有: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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