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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22-10-17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S的委托,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被上诉人W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合议庭成员未依法自行回避,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案一审陪审员C,在开庭前、开庭后,均与被上诉人代理人W密切交谈。虽然被上诉人辩称,双方讨论的为其它案件,但这也充分印证,双方确实有过密切接触,双方间的关系密切,属于应当依法自行回避的情形。

另外,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提交了二人密切接触的照片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将照片移送至H中院,更是心虚的表现;该照片的形成是在庭审结束后,拍摄场所也属于公开场所。

故,一审合议庭组成严重违法,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由于被上诉人无力履行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其主动介绍、保证后,三方签署了C受让股权的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股转协议已经解除、并已妥善处理完毕。

(一)被上诉人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严重违约。

2018年1月21日,双方就案涉H公司的股权转让签署了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款项须在6个月内付清。但上诉人在仅仅支付92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即资金链断裂;在长达14个月后,被上诉人仍无力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

故,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将面临严重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为摆脱违约责任,主动向上诉人介绍了C,并保证C按约支付2320万元股权转让款。

为避免违约责任,摆脱自己的困境,被上诉人又主动向上诉人介绍、引入了第三方C,并极力促使三方于2019年3月12日签署了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被上诉人特别保证C能够按约支付全部2320万元股权转让款,这也是上诉人最终同意C接盘的重要、关键原因;同时,被上诉人代收部分款项,以向C保证上诉人能够按约完成全部矿山交割手续。

故,被上诉人是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保证人,特别保证C能向上诉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责任重大、不可推卸。

(三)双方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全部清结。

经被上诉人介绍、保证,三方签署的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事宜已经妥善处理完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总计3600万元;而经被上诉人保证签署的第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总价为2900万元,股权价值降低了700万元。

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21日签署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至经被上诉人介绍、保证后与C签署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的2019年3月12日,被上诉人实际控制经营矿山14个月,期间获益巨大。

另外,三方签署的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无约定上诉人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其代收款项,实质为保证上诉人向C按约履责;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儿子魏XX转账的10万元,被上诉人也明确表述其为上诉人与魏乐乐公司间的经济往来。

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全部处理完毕,其无权向上诉人再主张任何权利;同时,被上诉人应依约保证C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因此,被上诉人已经获取了巨额利益,双方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已经全部清结;双方间协议解除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被上诉人应严格保证C按约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三、经被上诉人介绍、保证,上诉人与C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依法判决解除,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案涉权利;同时,上诉人暂保留追究被上诉人违约及保证等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022年3月18日,BD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6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2019年3月12日S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判决书,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才作出,依法属于新证据。

2019年3月12日,上诉人、C、被上诉人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被上诉人在该协议中,其身份为保证人、部分款项的指定收款人。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代收的850万元款项性质暂且不论,但三方共同确认该款项的支付人为C,而不是上诉人。对于这一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张冠李戴、混淆视听,违法判决上诉人履行C的付款责任,这是明显、严重错误的。

现上诉人、被上诉人据以要求C支付款项的协议,已经被依法判决解除。上诉人、被上诉人要求C支付款项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被上诉人更无权、违法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任何款项。

故,上诉人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的焦点问题为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如何承担;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后,双方互相返还之问题。

被上诉人为摆脱长达14个月仍不能付清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在要求上诉人的股权降价700万元,并实际控制运营矿山14个月后,主动向上诉人介绍了C,并特别向上诉人保证C按约支付全部2320万元股权转让款;现该协议由于C的起诉,已经被判决解除,被上诉人未能保证该协议的履行,上诉人获得股权转让款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更无权向上诉人主张C应履行的付款责任。

此致

H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202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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