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 准 |
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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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 |
经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六级 |
16个月 |
本人工资 |
二级 |
25个月 |
七级 |
1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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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23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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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21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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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8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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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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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津 残贴 |
一级 |
90% |
四级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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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5% |
五级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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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 |
六级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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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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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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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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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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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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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每人每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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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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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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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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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 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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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每人每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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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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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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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金 |
伤残就业补助金 |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七)从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的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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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14个月 |
6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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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12个月 |
4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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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0个月 |
2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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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8个月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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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6个月 |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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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4个月 |
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