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长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贵公司与**别墅业主##签订的《同升湖山庄别墅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补充协议,贵公司须自该商品房交付业主##后(合同交房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前)七个月内办理好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如因贵公司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好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业主##有权按合同第九条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贵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公司违约,未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虽经业主##多次催告,但贵公司一再拖延,时至今日,距约定办证时间已逾期超过1年。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业主##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为该别墅办理产权证。为妥善解决此事,律师特函告贵公司,以期共同寻求解决方案。若贵公司尚存解决问题之诚意,请于2006年5月8日前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联系。若逾期不见答复,律师将代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一切后果都由贵公司负责。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表华
联系电话: 13874872612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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