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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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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对特殊设施设备是否可以查封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2-09-12

在执行案件中对特殊的水电气设施设备是否可以查封的思考,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和裁判

1、认定动产处理的类属判决文书:常熟市人民法院在(2017)苏05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中就作此认定,并经苏州市中人民法院(2017)苏5执复12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认定为动产,可以单独处分。该案与本案类似,在电力设施查封前,案外人已通过拍卖取得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上述厂房土地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常熟市法院仍然对上述电力设施进行了查封,两审法院均认为“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属于动产,动产的权利和物权变动是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式。本案查封设施中的财产不在拍卖清单中,采用张贴封条査封上述电力设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认定不动产不能处理的依据与分析: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可知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时,不管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该规定虽为税务方面的有关规定,但其中可反映出电气等设施应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并计入房产原值,电气设施的移除,将严重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价值。因此认为变电所等设施属于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属不动产范畴。

3、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第一,应考察在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的拍卖单、拍卖标的物或评估报告中,是否将上述设施单独列明,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则我们倾向认为不属于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可以单独处分。第二,考察构筑物属于住宅小区、写字楼还是工厂厂房,如果是住宅小区、写字楼,则应按照第二种方式认定其属于构筑物的附属设施,不能单独处分;如果是工厂,一般情况下按照第﹣种方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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