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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高空飞来的电池砸坏车辆,为什么物业要赔偿
更新时间:2022-08-21

兰州魏兴宁律师表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被告某物业公司系里程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郑某系该小区某楼租户。2021年8月14日,郑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汽车被高空落下的1号电池砸中,导致车辆前挡风玻璃破裂,事发时该车辆停放于2单元楼后面的×号小区公共停车位上。事发后,物业保安通知了原告及家人,原告也通知了保险公司,并进行了报警。经过查看小区探头录像、物业排查以及公安现场摸查,均未找到高空抛下电池的相关人员。原告及家人随后对案涉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了维修费3600元和前档玻璃费用1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将维修费3600元直接付给了维修案涉车辆的4S店,前档玻璃费用1000元由原告自行支付。

物业辩称:1、从物业宣导层面来讲,我方通过小区每栋楼单元门入口处的宣传栏张贴温馨提示和倡议书以及关于杜绝高空抛物的宣传页,其中倡议书也是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张贴的,是和街道一起联合宣传。另外通过管家朋友圈向业主进行宣传,我方举证是截取了其中几份,没有一一列举。另外因为物业进驻小区时,小区并没有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但安装摄像头并不是物业服务的范围,需要动用业主的维修基金去安装,因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动用维修基金需要获得社区的许可。物业是通过与社区沟通,征得社区同意,才能安装。目前施工队已经选好,准备进场施工。2、我方认可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即原告实际支付的费用,保险赔付费用不应算在内,本案系侵权赔偿,原告不能从损害行为中获益,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为此,被告还向本院举证了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宣传栏照片、关于杜绝高空坠物行为的承诺书、关于里程家园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的通知等材料。

争议焦点:

小区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将自有车辆停放于案涉小区的停车位后被高空抛下的电池砸坏挡风玻璃,依法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无法确定实际的侵权人,原告选择要求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需要着重查明的是被告有无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被告举证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篇对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相关的约定和规定,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以及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本案经过查明,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此前发生过高空抛物后并未及时采取安装高清探头、加强巡逻检查、逐户进行禁止高空抛物宣传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原告车辆被高空抛下的电池砸坏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未尽到一定的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修车产生了4600元的费用,但其中3600元已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负担,故原告的实际损失为1000元,其中4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后有权向相关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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