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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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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与实务
更新时间:2022-07-17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制度,主要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是因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造成的损失,且双方均无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所以赋予这样的法律效果,是因为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异常变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需要当事人再协商或者由司法、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公平原则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再调整,它体现的精神是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

二、新冠疫情民事纠纷的处理原则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属于引发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因素。新冠疫情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各方当事人应当客观评价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客观评价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或显失公平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而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利益失衡状况,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三、关于不可抗力制度适用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可依据不可抗力制度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不可抗力制度,笔者认为此处的免责主要是指侵权责任的免责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实务中多表现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而不能够简单认为是指民事合同义务的豁免。

四、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在实务中,疫情影响的纠纷多为民事合同纠纷,比如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本公众号已经撰文讨论过)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上文提及原则处理争议。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疫情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

举例说明:1.买卖合同,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一般当事人不可请求解除合同。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价款。疫情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履行期限。

2.租赁合同,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

3. 借款合同,对因感染新冠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一般可申请变更还款期限。

4. 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新冠肺炎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付。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确系疫情等客观原因造成,保险人应当赔付。被保险人、受益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赠与的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赔付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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