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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建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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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日照采光受影响,可以要求赔偿吗?
更新时间:2022-07-01

开发商建造房屋,经过政府部门合法审批、建盖前已做采光、日照分析报告,能否成为拒绝承担日照、采光妨碍责任的正当理由和认定标准?

如果房屋日照、采光受影响,认定标准是什么?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吗?

带着以上问题,我们耐心看完下面这个案例,想必您也就知道答案了。

【案情】
孟某、李某系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孟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新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165000元。一审审理中,经鉴定确认,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日照、采光有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

【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在建筑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孟某、李某采光、日照损失165000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
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案号:(2019)云01民终2427号

【典型意义】

日照、采光和通风,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不能仅凭现场勘查简单认定,新建筑经过合法审批、建盖前已做的采光、日照分析报告不得作为其拒绝承担采光、日照妨碍责任的正当理由和认定标准。

本案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开发商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本案中,根据原告实际受损的情况,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予以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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